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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参保有关政策


  1、居民医保对象:除城镇职工参保和农保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儿童统筹医疗以外的本市城镇居民。人员类别:居民参保少儿、居民参保老年、居民参保其他。
  2、居民参保类别:一是大病医疗统筹,二是基本医疗统筹。前者是住院参保,后者包括门诊和住院。一年交费一次,一年选择一次。
  3、大病医疗统筹待遇:每次住院费,在起始费(少儿300元,其他居民600元)以内,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费以上的费用:5千元以内,个人自理少儿50%、其他居民60%;5千元-1万元,个人自理少儿40%、其他居民50%;1万元-10万元,个人自理少儿30%、其他居民40%。超过10万元部分全自费。
  4、基本医疗统筹待遇:除享受大病医疗统筹待遇外,发生的门(急)医疗费用累计在900元以内,个人支付50%,超过900元部分,全自费。
  5、居民参保病人在社区服务中心(站)就医的优惠政策:住院:不要起始费。门诊费用:个人自理40%。
  6、居民参保应在个人约定社区服务中心就医。
  7、居民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到市级医院就诊的,需到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有效期三天),方可在转入医院划卡结算。
  8、居民参保病人急症,可到就近医疗机构就医,在三天内到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不满3周岁的参保少儿、居民参保的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医院发生的费用,病人现金垫付后,到服务中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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