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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96 号
[日期:2007-04-11]来源: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wxlss[字体:大 中 小]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立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遵循的原则是: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兼顾门诊;个人缴费、统筹共济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定点就医,属地管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凡未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本市户籍居民,包括按锡政发〔2002〕343号文件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的被征地政府保养人员,都应当参加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四条 市区和江阴市、宜兴市分别为居民医保三个统筹地区,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居民医保分为二类:一是大病医疗统筹,二是基本医疗统筹。大病医疗统筹,是指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统筹共济。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市区为: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儿)每人每年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50元。

基本医疗统筹,是指大病医疗费用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均实行统筹共济。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市区为:少儿每
人每年3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550元。
第六条 参加本暂行办法何种类型的医疗统筹,实行自愿选择的原则,一年选择一次。
第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实施细则(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筹措和财政专户管理,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水平。各市(县)、区政府要积极推动行政辖区内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
第八条
财政对少儿(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居民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均给予补助,其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市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0元和250元。其中,崇安、南长和北塘区财政承担30%,滨湖区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分别承担70%和50%;新区、锡山和惠山区的财政补助部分,由三区自行筹集。本暂行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少儿除外),应居住满15年后,才能享受财政补助。

第九条
按第五条所规定的筹资标准,除财政补助外的其余费用均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负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由政府资助的,所资助费用由各统筹地区财政负担。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上述比例分担。

第十条
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基金来源为:(一)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和资助的资金;(二)居民个人每年按规定标准缴纳的资金;(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四)利息等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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