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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日期:2007-07-23]来源:医疗保险处 作者:吴继红[字体:大 中 小]


10、享受财政补助的少年儿童和老年居民的年龄如何确定?
18周岁及其以下的少年儿童, 年龄按每年办理缴费手续年度的12月31日为准确定。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年龄按每年办理缴费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为准确定。
11、享受财政补助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如何确定?
每年在办理缴费手续时,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为准确定。鉴定手续可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保障局内)办理。
12、“低保家庭人员”如何确定?
每年在办理缴费手续时按民政部门审批为低保家庭人员确定。
1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后,缴费有何规定?
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的直系亲属和独生子女参保缴费后,其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所在单位应给予补助。其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单位确定。
14、居民医保的缴费期限有何规定?
2007年度,市区符合参保对象的居民,在8月1日起至10月31日前参保并缴纳当年10月至次年12月费用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8月1日起至12月20日参保并缴纳下一年度费用的,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年度每年10月至12月20日,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自12月31日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5、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居民有哪些待遇?
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可享受以下待遇:
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少儿300元、其他居民6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共同负担:
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1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超过100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16、参加基本医疗统筹的居民有哪些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统筹的人员,除享受上述大病医疗统筹待遇外,发生的其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900元以内的(含9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超过9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17、何谓“门诊特殊病种治疗”?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是指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
18、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鼓励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住院治疗的,不设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门诊治疗的,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规定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60%比例支付。同时还可享受《卫生惠民服务工程实施意见(试行)》(锡卫发[2007]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19、参保人员应到哪里办理相关手续?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直接到户籍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费用缴纳、信息采集和证卡购领等手续。
20、参保登记、费用缴纳手续如何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先到户籍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确定参保险种,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 户口薄复印件(享受财政补助和资助的居民提供)。
3、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非从业人员提供)。
4、 《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家庭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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