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 >> 服务中心 >> 服务指南 >> 内容阅读
作者:  添加日期:11年06月01日  

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等特殊病人支付住院起付费有何照顾?

对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员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治疗的人员,住院支付起付费按条标准减半执行。出院后凭发票、门诊病历、IC卡、住院费用清单到市社保中心报销。

 

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CIK和肾功能衰竭人员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时,其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年支付一次起始费,标准为400元。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是,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再携《医疗保险病历证》、IC卡、疾病证明和有效票据,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首次报销须带肿瘤门诊首次放、化疗审核登记表。

门诊放、化疗、CIK治疗期间每月可到社保报销1000元的检查费用及中药费用。

 

三、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能否支付住院起付费?

个人医疗帐户若有结余资金,可由本人决定是否抵冲住院起付费及部分自理费用。但要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向结算人员提出,但一旦抵冲不能撤消。

四、一年中参保职工累计可享受的医疗费用是多少?个人自付的比例?

一年中最高累计医疗费用为38万元。起付费以上1万元以内在职职工自付16%,退休人员自付8%1-4万元在职职工自付12%,退休人员自付6%4万分以上个人自付8%

 

五、十二种慢性病是哪些?又如何确认?如何享受?

十二种慢性病是: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肝炎(甲肝除外)、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后遗症(含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慢性支气管炎(含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含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患十二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到市一、二、三、四、五院、一О一医院、传染病医院(慢性肝炎)副高以上医师开具慢病鉴定,然后到医院门诊一站式服务台盖章,再到社保中心确认并选择一家定点医院。

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并自付满门槛费(普通人员800元、70岁以上600元)后,在定点医院直接划卡结算,在慢病范围内的药品个人按比例支付费用,社保支付的比例为普通人员70%70岁以上80%,社保最高支付限额为普通人员2500元;70岁以上3000元。不用再到社保报销。

 

六、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补助是怎么一回事?怎样进行补助?

凡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并自付满规定数额“门槛费”后,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根据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结余情况和当年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自付情况,确定补助比例,于次年4月份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在门诊就医和费用结算时,仍需使用医疗保险卡(IC卡),否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无法统计,个人自付满800元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计算机根据补助比例自动计入本人次年个人账户,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段为600元,补助比例比其他参保人员高10%,年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标准如何?

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的医疗费用,在职和退休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70%85%,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3000元和4000元;住院(含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90%;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0%95%

 

八、住院医疗互助的给付标准如何?

1、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互助保障金给付50%

2、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治疗)在社保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互助保障金给付50%

 

九、居民医保是否可定点在市级医院?自理比例是多少?

居民医保需约定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居民医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到市级医院就诊的,需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有效期三天),方可在转入医院划卡结算。

急症,可到就近医疗机构就医,在三天内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

不满3周岁的参保少儿、居民参保的门诊特殊病种,可直接在市级医院看病,不需转诊,发生的费用,病人现金垫付后,直接到服务中心报销。

个人自理费用:在市级医院(三级)住院:个人自理40%


版权所有 无锡中西医结合医院 - Copyright2007 www.wx3h.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所有医疗建议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替您去医院诊断。本站内容媒体转载需经本站同意
地址:江苏无锡市兴源北路585号 本院总机:0510-82607391 苏ICP备11066214号